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马来西亚商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免予征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协字〔1988〕9号
日期:1988-02-03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防城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已于1987年9月9日正式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根据中马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第二款的规定,自中马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对马来西亚居民经营的海运企业以船舶至我国港口运送货物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请依照执行。

1988年2月3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日、联邦德国商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