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案例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6〕209号
日期:2006-0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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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两年来,总局通过加强对反避税案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为了便于各地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现将江苏、广东、大连三个较为成功的反避税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对照总结,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反避税工作水平。

附件:

1.江苏反避税案例

2.广东反避税案例

3.大连反避税案例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江苏反避税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位于江苏某地的X公司是日本Y公司于九十年代初投资创办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6000多万美元,注册资本3000多万美元,主要生产销售办公设备。

X公司与其母公司Y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2000至2003年,原材料采购关联交易额占购入总额的25%左右,产品销售关联交易额占销售总额的80%以上,此外X公司每年还向Y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技术使用费和金型使用费等费用8000万元左右。

二、发现避税疑点

当地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发现X公司存在明显的避税疑点:一是关联销售毛利率与非关联销售毛利率相差极为悬殊,2002年非关联销售毛利率竟是关联销售毛利率的8倍以上;二是同一种产品关联销售的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价格悬殊,部分规格型号产品的关联售价仅为非关联售价的一半;三是非关联销售的毛利率从1997年40%左右逐年稳步上升至2002年的50%左右,而与此同时,关联销售的毛利率却从1997年的13%左右逐年下降至2002年的6%左右;四是1997年以来,Y公司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毛利率始终维持在25%左右,而X公司的关联交易毛利率却逐年降低;五是X公司对于非关联销售的产品,按所生产产品数量向Y公司支付金型使用费,而对于关联销售的产品则不支付此项费用。

针对X公司存在的避税疑点,税务调查人员通过大量的分析、取证,与企业进行了十数次谈判,最终确认了企业的避税事实并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三、确认避税事实

调查人员首先通过查询本市《无形资产交易数据库》,发现X公司向Y公司支付的技术开发费和技术使用费的标准处于正常范围,而且该项支出已按税法规定缴纳了预提所得税,因此终止了对该项费用合理性的进一步调查。同时决定将X公司向Y公司支付的金型使用费统一纳入关联购销中去考虑。

在随后对关联采购原材料价格的审核过程中,调查人员利用企业自身数据库和海关价格信息库对原材料价格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基本相符,对销售利润率影响微弱,排除了该公司利用提高原材料采购价格来转移利润的可能性。至此,确认避税事实的焦点集中到了产品关联销售上,企业可能存在通过人为调低产品关联售价转移利润的嫌疑。

调查人员在审查关联销售产品时发现,X公司没有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既有关联销售又有非关联销售,无法寻找到内部可比价格,而且非关联销售与关联销售在商品的形态和销售规模、企业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等方面均相差悬殊,难以将其差异量化,内部利润水平也难以作为可比对象。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生产此类办公设备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均为关联交易,外部寻找可比数据困难较大。企业拒不提供产品再销售价格,始终不承认其存在避税事实。

调查人员在对另一反避税案件进行调查时,取得了美国证监会公布的7000多份商标交易的市场数据,数据显示正常商标交易价格应在销售净额的4%到8.5%之间,区间中位数为5%。调查人员根据这个结果对内销产品价格所包含的商标价值以及企业功能、风险差异进行了量化调整,用调整后的内销非关联交易来对比外销关联交易价格。通过计算,X公司2001年至2003年的外销产品的平均完全成本加成率应该在7%到14%之间,区间中位数为9%,而实际外销毛利率与此计算结果仍存在巨大差异。调查人员由此发现了企业避税行为的线索,拟定了初步调整方案并正式通报了企业。在税务机关调整方案的压力下,企业主动提供了其以前一直不愿提供的母公司再销售价格,通过对再销售价格的分析,税务机关最终确认了企业的避税事实。

四、审计调整情况

经过逐项仔细分析,调查人员排除了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利润分割法的可能性,确定选用最适合此案的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调整。在该方法的指标选择上,考虑到X公司的成本经过前面的原材料采购分析,处于正常交易范围,因此决定使用完全成本利润率指标。

在可比企业的选择过程中,调查人员与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就可比企业的选取标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国际通用的Standard Poor’s Compustat Global Vantage和Disclosure’s Worldscope数据库中筛选可比企业。确定可比企业所属行业范围后,调查人员通过行业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财务数据完整性分析、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使可比企业的范围从最初的100多家集中到了9家。 为了使可比企业与X公司更加可比,调查人员对可比企业的会计政策、财务数据、资本性差异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对X公司的期间费用进行了合理分摊,最终确定了上下四分位区间为4%到11%,中位数为5%的公平交易值域。

X公司2001-2003年关联交易的实际完全成本加成率分别为0.8%、0.9%、0.9%左右,处于公平交易值域之外,避税事实确凿无疑,应予以调整。税务机关借鉴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美国相关法律的原则,按中位数5%对X公司进行了纳税调整,合计调增该企业2001-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3.7亿元,补征企业所得税4500万元,调回多退的出口退税500万元。

附件2:

广东反避税案例

反避税在我国还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不了解、不理解、不认同反避税工作的情况仍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持“反避税导致外资却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看法的也不乏其人。那么反避税是否真的影响了经济发展呢?从下面广东省的案例中可以得到一些启发。

一、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广东省某地选取了纺织业作为2002至2003年度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重点行业,对四户亏损额较大的纺织业企业进行了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寻找可比企业、谈判等一系列工作,最终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亿多元人民币,补征企业所得税6000多万元。虽然这四户企业同属纺织业,但是审计的难度并没因此而减少。由于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和经营规模等有较大差别,企业经营情况迥异,税务机关不得不根据这四户企业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寻找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在通过征管软件、互联网、行业信息资料等多种渠道搜寻可比企业信息,从本地、外地、境外同类企业中逐一分析、排除不可比企业等大量工作后,才最终确定了可比性较高的企业,制定了合理的调整方案,顺利实施了转让定价调整。

    但这些企业被转让定价调整后经营不但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利润指标明显提高,以下就是上述被调整的四户企业中补征税款1000万元以上的三户企业被审计调整前后情况的数据对比分析:

三户企业调整前后经营情况对照表

企业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后投资规模增减情况 调整后生产人员数量增减情况 调整前 调整后

销售收入 销售毛利率 销售利润率 销售收入 销售毛利率 销售利润率

A公司 25000万元 增4000万港元 增120人 12000万元 13% 11% 24000万元 39% 31%

B公司 17000万元 增4000万美元 增300人 35000万元 10% 1% 58000万元 13% 5%

C公司 7600万元 \ 增200人 1600万元 26% 6% 2000万元 28% 19%

上表说明了反避税工作对阻止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也没有打击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造成外资企业撤资的局面。

二、净化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税务机关对这四户纺织业企业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整后使该地区的纺织企业受到了极大的震动,整个行业的利润指标有了明显提高,行业毛利率从2001年的6.5%上升到2004年的12.9%,几乎翻了一番;行业销售利润率更是从2001年的-4.02%上升到2004年的4.26%。与此同时,在纺织行业受出口配额影响,发展受限的情况下,该行业的企业户数却并没有萎缩,反而从2001年的80户增加到2004年的90户。这有力地证明了公平的税收经济环境使政府良好的管治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了体现,成为境外投资者来华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相关数据详见下表:

该地区纺织行业历年经营情况

年度 户数 应征企业所得税 销售毛利率 销售利润率 销售成本利润率

2001 80 165,897元 6.50% -4.02% 6.95%

2002 79 705,401元 11.43% 2.67% 12.91%

2003 77 18,431,430元 14.60% 8.58% 17.10%

2004 90 12,092,576元 12.90% 4.26% 14.81%

由此可见,反避税并没有造成外资制造企业撤资的局面,却从侧面反映出反避税对部分有避税行为的外商投资者起到了震慑作用,为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该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力度,既维护了国家权益,增加税收收入,又净化了投资环境,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了维权、发展两促进的双赢局面。

三、加强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抓好典型企业的反避税审计调查,起到了调整一户,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上述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均在企业所属行业甚至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反响。所以反避税既遏制了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又节约了税收成本。

另一方面,反避税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使被调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且以这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使税务机关不断提高对查账报告的关注度,促进日常征管质量的提高。如当地税务机关对融通资金的转让定价调查,对支付无形资产使用费的转让定价调查均对规范外资企业的运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引进外资的质量不断提高,境外投资者来华投资已从以往单纯的看重税收优惠转向更加关注投资地区的制度安排;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等。因此,反避税工作已不仅仅是维护国家权益的手段,而且也是创造公平税收环境,体现税收为经济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创建,实现双赢的重要手段。

附件3:

大连反避税案例

一、企业情况

A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电机。合资中方为国内某电机厂,外方为新加坡B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双方各占50%股份。经营期限40年。合资前,B公司一直是国内某电机厂的外销客户之一,合资后外销产品由外方包销。2001年,由于公司持续亏损,中方不得不将其持有的50%的股份转让给外方,A公司变为外商独资企业。2002年公司又增加注册资金到3亿元,其中2亿元资金为A公司所欠B公司外债转赠。

二、税收征管情况

A公司是大连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成立以来年收入均在亿元以上,长期亏损无所得税,产品90%外销无增值税,相反每年有大量的出口退税。申报表分析,该公司出口毛利较低,且几年来数据相同,人为操纵迹象明显;公司的经营不受经济周期变化的影响,外销又完全是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嫌疑较重。

三、外围调查

反避税调查人员通过互联网调查到B公司的一些情况,该公司从属于全球第二大的电机企业集团,产品生产及营销遍布世界各地。报表显示B公司电机部分收入规模年均几十亿美元,税后净利率均达到10%-20%,盈利能力较强,与A公司的收益状况形成强烈反差。

四、现场审计

调查人员经过现场审计,发现A公司财务管理正规,经营管理也较好,但涉及关联交易的财务处理上随意性较强,很多费用列支无原始单据。尤其严重的是在产品销售成本上造假,为了掩盖外销产品单价低于销售成本的事实,该公司自1997年以来先后将近1亿元销售成本转到管理费用项下,维持表面上的毛利。资金管理上,A公司运营资金完全由B公司通过应收、应付控制,年均账面余额达到2亿多元。B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已将A公司的利润和资金全部抽空,A公司的净资产一直较低,是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

五、经营状况调查

经过现场对其经营情况的调查了解、询问,A公司表面上外销产品都是销售给香港的关联公司(发票、报关单、合同都是对香港公司),实质上香港公司仅仅是个“影子公司” 。B公司派人在大连公司,以香港公司的名义与世界各地的非关联客户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产品再由A公司直接发给世界各地的客户,资金结算完全由B公司来完成。这样就形成了B公司是“管理中心”、香港公司是“利润中心”、A公司是“制造与成本中心”的状况。

经营情况的调查,解决了关联交易中最重要的问题,功能的定性问题。A公司负责生产及销售的功能,实质上是“全能公司”;香港公司无任何工作,但被用来存放利润;B公司是核心,但它的功能没有介入到产品销售前的任何环节,因而只能取得税后利润。就在税务机关对其正式下发了《转让定价调查通知书》的次月,B公司撤销香港公司,由B公司直接面对世界各地的非关联客户,产品销售单价飙升,A公司成了名副其实的“全能公司”。

六、税制分析

新加坡所得税率最高达到26%,并且没有任何的优惠;香港次之,所得税率16%,但香港对贸易性的离岸业务利润免税;中国大陆最低,如本案中的A公司属生产性、高新技术的出口企业,在享受完“免二减半三”以后仅10%。通常来讲,中国大陆才是“利润存放”的最优选择,而企业却逆向选择了香港。毫无疑问,B公司在利用香港对贸易性的离岸业务利润免税的规定,利用这种在地域和管辖权上的盲点,通过关联交易把本应属于A公司的利润“暗渡陈仓”放在了香港,享受香港的免税,实现“零税负”。

七、关键性证据的取得

调查人员在审查企业的外销合同中,发现的第一个重要证据是,香港公司给A公司下达的订单背后附有世界各地非关联客户下达给香港公司的原始订单,两份订单相比较,除了能看出香港公司留有可观的利润外,其余完全一样。第二个重要的证据是,调查人员取得了外销产品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库。在随后的谈判中,调查人员进一步迫使企业提供了第三个重要证据,即香港公司销售明细账,而且A公司书面承认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留在香港公司,并愿意将利润调回A公司。

八、调查结果及补税情况

根据A公司提供的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的具体资料,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遵循相应国际准则的要求,调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约3.5亿元,弥补亏损约1.5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00多万元,补缴出口退税约1000万元。

九、案件启示

企业表面上是逆向避税,将利润转向了高税负国家,背后将利润用于弥补亏损或是滥用免税条款享受免税等,实质上是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追求更低的税负或“零税负”。

B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侵吞、占有我国国有资产。首先,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使合资公司陷入亏损的泥潭,迫使中方将股份卖出;其次,本次调整企业净利达到2亿元,按照中方50%的股份计算,1997-2001年合资期间至少有7000万元的税后利润被外方侵吞,还不包括未来能够实现的利润。

企业还通过避税行为获得其他方面的收益,例如1997年公司成立以来,由于A公司长期亏损,工人工资从未上涨,人均月工资为600-800元左右,此间公司还进行了大规模的裁员,另外A公司于2003年取得约1.5亿元的城市改造动迁补偿费。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税务司关于反避税案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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