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5〕53号
日期:2005-04-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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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4〕70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豫政办〔200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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