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5〕32号
日期:2005-03-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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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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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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