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业学校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2005〕27号
日期:2005-03-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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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你单位《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漯地税发〔2004〕1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所称“各类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不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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