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8〕79号
日期:2008-03-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办法规定,适时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及应纳所得税额。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今年内将根据办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