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9〕27号
日期:2009-01-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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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按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市自行刻制,其内容和规格要严格遵循《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中,除税务机关经办人的签字外,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科长、主管局长也应在该栏中签署意见。

四、省局不再统一印刷发放《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申请人应依据本通知附件中申请表的电子模版标准,使用A4纸自行打印。

申请表的电子格式已放在12366网站,申请人可自行下载使用。各市如需将申请表放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的,可自行印制。

五、各省辖市局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发生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对支付业务,且需税务机关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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