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8〕407号
日期:2008-12-17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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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失效。参见:《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积极与当地银行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掌握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境外借款对外付汇构成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切实监管住银行在支付环节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主动向当地银行进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保证银行自动履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三、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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