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8〕382号
日期:2008-11-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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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规范开具流程,准确认定申请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的“编号”统一为12位,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域码的前四位+开具年份+四位顺序号”,如:郑州市国税局2009年出具的第一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编号为:41012009000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的“编号”应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的“编号”一致。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式三份,不可复写,交申请人一份,市局留存一份,年度终了报备省局一份。

四、申请人到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前,应首先由县(区)国税局审核《<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然后,县(区)局有关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意见表》(电子格式见附件一),该表流转流程如下:

(一)县(区)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和税务分局(所)长签署意见;

(二)县(区)国税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五、申请人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意见表》给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六、各市国税局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报省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年度汇总表》(电子格式见附件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七、各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的字体和格式适用、开具、保存《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意见表》。其中,《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须使用机器打印。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基层局审核意见表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年度统计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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