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8〕375号
日期:2008-11-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表的适用

(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

1、境外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如果其活动达不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标准,则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果预计其有可能达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标准,则按季和按年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2、境外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则需要按季和按年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境外企业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

(1)如果能准确核算其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按季进行申报预缴;年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同时附报《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

(2)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其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按季进行申报预缴;年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如果纳税人出现了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申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如果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按季进行预缴申报;年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同时附报《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

2、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按季进行申报预缴;年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申报方式

省局不再统一印制、发放申报表。在我省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前,各地国税部门可自行印制,企业也可直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网站下载。

在我省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后,对于非居民的合同备案事项,境内单位也将采取电子申报方式使用《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表》进行申报。

三、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63号)中有关非居民申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市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