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8〕258号
日期:2008-09-0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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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适用此通知,我省境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暂不适用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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