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5〕57号
日期:2005-03-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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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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