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5〕312号
日期:2005-10-2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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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6号

2005-09-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

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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