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5〕457号
日期:2005-11-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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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52号

2005-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募集资金资助中国检察官教育事业,特别是资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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