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6〕47号
日期:2006-02-0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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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此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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