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有关初次装修的设施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6〕115号
日期:2006-03-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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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有关初次装修的设施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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