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6〕219号
日期:2006-08-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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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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