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7〕283号
日期:2007-09-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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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 10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实际,开展对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依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也要相继印发,各地在贯彻此通知精神时,注意做好衔接。各地应税所得率调整情况和结果应向省局报告并备案。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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