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8〕121号
日期:2008-03-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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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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