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3〕61号
日期:2003-03-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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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中对税收方面的要求,强调如下:

1、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2、对于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〇〇三年三月四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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