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日期:2016-05-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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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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