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
文号: 豫工文〔2007〕48号
日期:2007-06-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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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总工会、各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我省工会事业的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决定由全省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

二、代收比例

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三、帐户管理

各地设立工会经费代收专用帐号,由工会独立管理,专项用于收缴和分解地税部门代收的经费。该帐户按照经费分成比例每月分成一次,余额清零。

对银行帐号独立、财务管理规范的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扣除代收手续费后按50%的比例拨付基层工会分成经费。未独立开设银行帐户的,其经费由地方总工会代为管理。

为加强对县(市)代收经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省辖市总工会要对县(市)工会经费代收专用帐号进行监督,逐步实现全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

四、代收费用

各地可按代收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代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地税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

五、工作协调

工会、地税部门双方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指导。要定期研究分析工会经费代收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工会要做好工会经费的核定、稽查、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要做好工会经费的申报受理、代收、信息反馈工作,把工会经费与税收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目标考核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一套严密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机制,确保应收尽收。

六、工作职责

经省地税局研究决定,地税部门的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统一由各省辖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局税政部门负责。征管、计财、税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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