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文号: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
日期:2015-04-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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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执行《西部地区产业目录》(下称新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起,西部地区企业按照新产业目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情形分段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2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本通知适用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5年4月8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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