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日期:2017-02-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