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管的通知
文号: 新地税发〔2010〕124号
日期:2010-09-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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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管,规范车船税征缴行为,维护车船税正常纳税秩序,针对车船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坚持自行申报与代收代缴并重原则

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征收执行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保险机构(含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车辆登记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单位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应到税务登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市区范围内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到市局车船税征收窗口(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县(市)范围内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到车辆登记所在县(市)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二、坚持依法征管原则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辆登记地为纳税地,受理税务机关要严格逐车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对属于本辖区的车辆,受理纳税申报,在完税凭证备注栏中详细注明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号牌、注册地等),并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备查;对不属于本辖区登记车辆的,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应明确告知车主到车辆登记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本辖区的自行申报车辆,凡申报日期超过《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的(当年1月1日-3月31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以保险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为纳税地。保险公司在为车辆办理交强险时,应严格审查车辆信息,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缴税额。对已自行完税车辆,保险公司办理人员应严格审核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与车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地与完税凭证开具税务机关一致的,办理交强险手续,将相关信息详细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留复印件备查。车辆登记地与车船税完税凭证开具税务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保险公司应即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地为保险代理机构所在地。

(三)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严格按照在车辆登记地缴纳原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本辖区的,禁止受理征收,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办理人员、税务所长及主管领导责任。市局将加大车船税征收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坚持加强协调与监管并重原则

各县(市)地税机关、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要加强与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公司的工作协调力度,及时解决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按规定支付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手续费。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对代收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保证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上述规定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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