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中原油田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自2008年4月1日车船税实行代收代缴以来,经过全市各级地税干部及各财险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今年一至三月份全市共征收车船税943万元,比去年同期 326万元增收 617万元,同比增长 189.3%。但是,目前车船税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车船税征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船税计算方法。车船税按照纳税年度进行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购置车船,纳税人从购置当月起至12月31日止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跨年度征收车船税。
二、车船税缴纳方式。我市车船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一是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二是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扣缴;三是在车管所进行车辆审验时缴纳。
三、手续费问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按5%,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手续费按季支付,原则上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上季度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支付到位,最长不得超过90天。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截留手续费或擅自降低支付比例。以前没有及时支付的,在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四、车船税完税证开具问题。自2009年5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或缴款书时,必须在完税证或缴款书备注栏打上车辆号码。对于汇总缴纳车船税的,在完税证或缴款书后必须附上详细的车辆信息(车辆号码、车辆类型、应缴车船税、已交车船税),由税收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征收章。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在执法考核时酌情扣分。
五、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问题。我市公共交通车辆在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税款减免之前,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车船税,待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手续后统一退税。各保险机构须凭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办理交强险业务。
六、纳税人提供虚假完税证明问题。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市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必须查验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原件或税务机关证明原件,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证明原件有疑议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处理后,方可办理交强险业务。如因纳税人出具虚假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证明复印件致使税款流失的,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重复征收税款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对重复征收车船税税款的,凭相应证明,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八、其他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和个人不得为纳税人出具虚假完税证明、不得私自改变计税依据计征车船税,否则,一经发现,移交市局监察室,从重从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