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汴地税发〔2008〕77号
日期:2008-05-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自2008年4月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公司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代收代缴工作运行平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解缴问题

1.保险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均按总公司(一级法人)—省级分公司(二级法人)—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法人)—县公司(营销服务部)的层级设置,大部分县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报账单位,未设置银行账号,未配备财务人员,未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均由中心支公司汇总缴纳。受机构设置及财务核算体制的限制,由县公司就地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其现行业务系统及核算系统难以支持。为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实施,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解缴原则上按以下办理:

市级保险机构本身开展保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应向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县级保险分支机构,现行业务系统及核算系统可以支持申报解缴税款的,其所代收的税款由县保险机构直接向所在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县级保险分支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在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并设立账号,将其所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向所在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未设立账号前,市级保险机构应将两级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划分清楚,并解缴到相应的市、县级国库。

2.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解缴方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完税凭证开具问题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给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视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到开封市禹王台区地方税务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开封市禹王台区地方税务局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扣缴义务人传递来的已收税款信息,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上注明“此完税凭证不作为纳税人报销凭证”字样,同时留存纳税人保险单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税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三、关于救护车、押款车适用车辆类型的问题

对无法核定载人数量的救护车、押款车,我市暂按载货汽车的车辆类型征收车船税。

四、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五、关于按微型客车纳税的车辆鉴定标准问题

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无论其载人多少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

六、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七、关于保险公司向保户开具发票问题

在启用新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之前,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暂在发票“附注”栏内注明“代收车船税金额”。发票“保险费金额”中不包含车船税金额。加注 “代收车船税金额”的发票为车船税的合法报销凭证。

八、关于纳税人拒缴问题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对拒缴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保险机构应于当日内向税务机关预先报告。扣缴义务人在接到税务机关书面的反馈处理意见后,按《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对未接到税务机关书面反馈意见,擅自应扣未扣、应收未收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047号)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于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九、其他有关问题

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