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开展代收代缴工作的可操作性。各基层局要站在落实国家地方税税制改革部署的高度,认识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住国家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有利时机,通过实施新的征管方式,实现源泉控管,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增加车船税收入规模,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认真学习,做细工作
《办法》对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和方式、税款解缴的具体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为推进和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落实扣缴主体规定,做好扣缴税款登记工作。凡是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各基层局要了解掌握本辖区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含代办点)、业务核算及具体分布情况,依法为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二)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标准,做好税款扣缴工作。各保险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基层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做好税款申报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征收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和《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税款。各基层局应当依法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四)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手续费支付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的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执行,保险机构应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各基层局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在手续费拨付到位后,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促进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从一开始就高标准、严要求,为下一步开展代收代缴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各基层局要与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基层局要把贯彻《办法》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并确定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监督,积极予以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创造良好的纳税氛围。一方面,充分考虑车船税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集中时间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规定;并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设置宣传栏、摆放宣传资料,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侧重宣传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将保险机构确定的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流程向纳税人公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保险公司是依法履行义务,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从而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代收代缴工作,提高纳税遵从度。另一方面,加强对保险机构及其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掌握代收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滞纳金的计算办法,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业务水平。在代收代缴初期,要指派专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对保险机构不易确定车型的机动车,各基层局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确定。
(三)调试完善系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各基层局要主动与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取得联系,督促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业务需求,务必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各项制度,确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工作流程,并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接收、审核、汇总、上报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信息等工作,确保4月1日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跟踪管理,实现征管方式的平稳过渡。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地税机关与扣缴义务人的定期联系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切实把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做好。另一方面,定期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调研。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和解答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具体业务问题,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代收税款工作;同时,定期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报送的代收代缴信息。在代收代缴初期,抽调人员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拒绝履行义务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五)严格后续管理,不断提高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对在代收税款环节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的具体情况,采取向其寄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实施强制手段或提请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措施等,进行严厉打击,公开曝光,积极追缴税款,将税款流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充分利用取得的代收代缴税款明细信息,结合从其他渠道已获取的车辆信息,摸清本辖区车辆的税源底数,完善税源数据库,夯实征管基础。
(六)坚持与时俱进,继续完善代收代缴工作。代收代缴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推行过程中,随着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保险机构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与地税机关征管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也需要积极地探索、不懈地努力。各基层局要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对策,并主动征求保险监管机构和各保险机构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监督好、服务好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全面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