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平地税函〔2007〕223号
日期:2007-11-02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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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35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确定审批时限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7、2008年度企业减免税资料请各单位(不含扩权县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

二、以后年度请各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企业下一年度减免税资料。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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