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第二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车辆情况、公交路线、运营时间和站点情况、现执行的票价标准和财政补贴情况、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情况、减免税的理由依据、申请减免的期限和金额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依法取得的城建、交通、公共事业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共交通特许运营资格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公交车辆行车证;
3、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营时间、公交线路和公交站点营运的批文;
4、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免费乘车或对普通居民办理月票卡等优惠的卡、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物价部门规定票价标准的文件;
6、享受财政补贴的证明,如:如给予财政补贴的文件、转款证明、收据等有关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
二、关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税的审批时限
1、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审车,纳税人应于每年的10月10日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次年车船税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属实的,于10月底前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2007年和2008年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的审批,请各单位于2007年11月25日前将审批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2、纳税人当年新购置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应于购置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税申请审批的有关程序、手续及报批资料要求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车船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样式见附表。
四、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