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漯地税发〔2005〕92号
日期:2005-05-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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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车船使用税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强征管、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全市看,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2004年度在地税部门现行征收的10个税种中车船使用税呈下降趋势(-19.31%),所占比例较小(0.27%)。尽管存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管理比较粗放;一些地方沿袭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适应对迅速增长的个人车船税收征管的需要;一些地方对加强部门配合不够重视或存在畏难情绪。为进一步提高车船使用税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确保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车船使用税虽然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推进部门合作,加强源泉控管。

针对车船流动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大力推进部门合作,切实实行源泉控管。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与公安、交通等车辆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研究税源控管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抓住车辆登记和检验的关键环节,采取部门联合办公、明确并公示工作流程等方式实现税检同步;与车辆管理部门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掌握应纳税和未纳税车主的有关信息,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与车辆有关的其他税种的征管信息,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利用国税系统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档案资料和信息,准确掌握保有和新增车辆的税源信息;利用对运输车辆征收营业税的信息资料,掌握这类车辆的税源情况。此外,对直接征收有困难、无法控管的车辆,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三、摸清税源,堵塞漏洞。

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车辆税源信息资料,摸清本地车辆的税源底数,堵塞收入流失漏洞。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档案,实行按纳税人归集,一车一档。并加强分析比对工作,通过车船使用税征收数据与有关管理部门统计掌握的车船保有数据和税务系统对车船征收的其他税收数据的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认真查找漏征漏管车船,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夯实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基础。

四、加强宣传,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

针对车船使用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大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纳税宣传活动,向纳税人宣传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意义,使纳税人知晓征税范围、计税标准和适用税额,提高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向社会公告车船使用税纳税事项,并采取电话、信函、短信等多种形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按时缴税;对过期未缴税者要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不缴税者,要加大查处的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以查促管,以查促收。

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方式,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并制定和完善控管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车船使用税征管水平。

六、优化服务,方便纳税。

要提高服务意识,结合本地区实际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缴税方式,设立便利纳税人的缴税网点,简化纳税人缴税手续,减少等候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继续推行和完善委托代征或税银联网等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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