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592号
日期:1999-08-31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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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式样标准和设计要求抓紧安排印制。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发放和领用,经研究决定,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附件: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

附件: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

一、标志式样(略)

二、设计要求

(一)标志形状为菱形,规格为8cm×10.5cm(包括白边)。完税标志与免税标志的尺寸大小、正、背面的图案和颜色、文字内容和字体等相同,仅以标志正面中央和背面下边的"税讫"和"免税"两字相区别。

(二)标志背面"注意事项"正中位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标志背面号码下面中央的"税讫"和"免税"字样与"征收机关盖章"字样相同,颜色为红色。

(三)标志背面下方的"京No00000000"字样为标志字号,字号由省级地名简称和8位数号码组成。标志式样中的字号以北京市为例,请各地在印制时自行换成本地简称,具体编码由各地自定。

(四)标志背面右侧角必须粘贴激光全息防伪标记,标记图案为真彩色,形状为圆形,直径为1.8cm。

(五)为便于粘贴,标志必须使用"不干胶"印刷。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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