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税问题
文号: 税政地字〔1988〕15号
日期:1988-01-2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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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自2014年4月25日全文失效。】
根据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02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的车船,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所有的房产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所有的房产和车船,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省税务局(87)税政地字第4号文第七条“对劳改部门所属的劳改厂矿暂兔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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