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文号: 财税地字〔1987〕19号
日期:1987-09-1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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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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