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文号: 税政地字〔1987〕4号
日期:1987-07-15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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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5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第7条失效。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税问题》 税政地字〔1988〕15号。

附件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参见:《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及第5至10条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公告〔2016〕第9号 。】

各地、市、县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总局(87)税政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以下补充:

1.关于县城的解释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或建制镇。

2.关于工矿区征税问题

工矿区分为建制工矿区和未建制工矿区。对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是否划为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用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产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对产权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于售货亭征税问题

以收取租金为目的,在街道两旁修建的售货亭(包括小木房、小金属房等),其收取的租金,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自用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5.对各类公司征税问题

对属于企业性质的以及行企合一,以收取管理费作为其全部经费来源的公司,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6.对县以上供销社征税问题

对县以上供销社(含县)的自用房产、车辆,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7.对劳改部门所属的劳改厂(矿)征税问题

对劳改部门所属的劳改厂(矿),是对犯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主要是为了改造犯人,以受低付劳改费用,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对其所有的房产和车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8.对专用汽车征税问题

对专用于石油地质作业、建筑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专用车辆,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扎路机等,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9.对特种机动车辆征税问题

对特种机动车辆征税问题,仍按《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按辆计征的规定办理。

10.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免税时间问题(省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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