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78〕2号
日期:1978-01-1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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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法规继续有效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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