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1〕51号
日期:2001-04-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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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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