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51号
日期:1998-04-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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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已于1998年2月20日以国税发[1998]2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税务司关于下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磋商情况通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 关于下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磋商情况通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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