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55号
日期:1994-12-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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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一、业务概述

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

对我国居民个人、公司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可由当地县、市级及其以上税务机关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3)审核《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工商登记信息

2.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构成中国居民的标准。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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