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86〕323号
日期:1986-11-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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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外交部于1986年10月22日照会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鉴于大使馆已于1986年10月8日通知外交部,美国方面已批准上述协定和两个议定书及换文,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协定自本照会发出后第三十天,即1986年11月21日起生效”。据此,依照该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定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和换文,业经我部税务部局于1984年8月28日以(84)财税外字第157号文印发给你局,该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税务总局已于1986年6月12日以(86)财税协字第006号文检发给你局。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附英文)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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