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我国与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日期:1986-05-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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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与联邦德国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我部业于1985年6月24日以(85)财税字第180号文通知你局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斐培谊与我外交部长吴学谦分别于今年3月12日和4月15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履行上述协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三十条规定,协定将自1986年5月14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1986年5月16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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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条文更正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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