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法两国政府税收协定业已生效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的通知
文号: 财税协字〔1985〕1号
日期:1985-04-1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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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1984年5月30日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各的协定、议定书,经过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于1985年1月22日互换照会通知对方,我国外交部部长吴学谦于1985年2月18日致函法国对外关系部部长罗兰·迪马,确认该协定自1985年2月20日开始生效。

依照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包括议定书)将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请认真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上述协定和议定书的文本,总局业于1984年8月28日以财税外字第157号通知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现补发给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进行首次磋商的会谈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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