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292号
日期:2004-05-2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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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以及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现就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向美、日、韩税务当局提供电子税收情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情报交换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通过NOTES系统,向总局(国际税务司)报送涉及上一年度上述三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法人和自然人支付的收入的自动情报,具体做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42号)执行。 上述资料只向总局报电子文档,不再以纸质形式上报。

二、关于外来自动情报 为了推动税收自动情报工作的电子化,今后总局在接到外来电子自动情报后,将通过NOTES系统向各地转发,同时以国税办函下发通知,不再以纸质形式转发。对接收到的纸质自动情报,仍以纸质形式转发。各地应主动查看NOTES信箱,及时查收处理,不得延误。总局(国际税务司)将以抽样形式不定期检查各地的自动情报处理和使用情况。

三、关于对外请求专项情报 对外请求专项情报直接关系我国税收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各地在税收征管中遇到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请求情报的,应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及时主动报总局(国际税务司),提出情报请求,并附英文函,同时通过NOTES系统向总局报送电子文件。

四、关于《规程》的修订 今年,总局将安排对《规程》进行修订。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结过去的工作经验,对《规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于5月1日前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总局做好《规程》的修订工作。

五、关于提高工作质量 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限查证税收情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局正式行文,报送查证结果。对总局以及税收情报本身要求查证的事项必须逐项查实,不得遗漏。确实无法查实的,必须在给总局的行文中说明情况。对按照《规程》的规定和总局的要求需要在给总局的行文中附英文的,必须严把质量关,不得敷衍了事。为了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各地应努力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人员的英文水平,以达到工作的要求。总局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进行检查。并予通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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