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修订税收情报交换查询通知单样式的通知
文号: 国税办发〔2002〕37号
日期:2002-09-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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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情报核查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对《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中要求使用的税收情报交换核查“查询通知单”样式二进行了修订,新样式名称为“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附后),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原样式同时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
附件:
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
样式二: ×××××税务局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式样) ( ) 税 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如下涉税资料。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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