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7〕139号
日期:1997-03-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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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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