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1〕56号
日期: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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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国税外字第368号文向你们转发了《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现接荷兰财政部国际税务司司长万德·黑顿(VanderHeeden)1990年12月11日来函称,由于荷兰进行有关税收管理的调整,荷兰有关税务部门将重新发布其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来新的《荷兰居民身份证明》空白式样一份。现将该式样译成中文,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核查荷兰居民享受中荷税收协定待遇所持的居民身份证明。

《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税务机关

居所地址:

荷兰

本表签署人,税务机关负责人(地址)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在缴纳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时,是或曾是荷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4条规定的荷兰居民。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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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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