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日本国税厅提供的《居住者证明书》的通知
文号: 国税外字〔1989〕302号
日期: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日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商定,日本公司、企业和个人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待遇,在向我国税务机关填报《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时,需附送由日本税务当局出具的《居住者证明书》。现将日本国税厅印制的该证明书式样印发你局,请知照。

附件:居住者证明书

附件:

居住者证明书(个人、法人共用)

本证明书是根据日中租税协定第 条第 项,由接受支付款的被证明者,通过支付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附属证明。

下述者为根据日中税租协定第4条 规定的日本国居住者,特此证明。

本人住址或所在公司地址

本人姓名或所在公司名称

平成 年 月 日

税务署长

大藏事务官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