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新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的通知
文号: 财税协字〔1985〕5号
日期:1985-06-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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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我国同新加坡民用航空通航后的税收问题,最近经与新加坡税务代表团进行会谈,双方就互相免除对方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的税收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于1985年5月16日,由总局金鑫局长与新加坡财政部国内税务署署长徐籍光进行了换函。现将上述换函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198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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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我国同新加坡民用航空通航后的税收问题,最近经与新加坡税务代表团进行会谈,双方就互相免除对方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的税收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于1985年5月16日,由总局金鑫局长与新加坡财政部国内税务署署长徐籍光进行了换函。现将上述换函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198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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