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日期:1986-11-2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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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4月18日在新加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明确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1986年11月12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对于上述协定的执行问题,财政部已于1986年5月3日以(86)财税字第105号文通知你局,并附送了协定文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198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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