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日期:1987-10-0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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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9〕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于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和比利时王国外交外贸合作发展部通过各方使馆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明确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87年9月10日开始生效。
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85年4月23日以(85)财税协字第003号文检发给你局。依照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认真研究,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198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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